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应满足第六条规定。
三、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异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