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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应满足第六条规定。

三、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异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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