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认真使用统一的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实现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月拨付,保证使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各级应分担的比例,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人大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保障对象增加和保障标准调整而需增加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当年所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九条 实行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城市低保金。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保障金的管理发放情况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安徽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出本操作规程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