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残疾证》;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其工作职责,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民主评议、公示和上报等工作(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工作职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公示、上报及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反馈社区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同时区分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类别保障,填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应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表、社区民警、党员、低保专干、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社区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专干)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1/3。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民主评议小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
每次会议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对街道(乡、镇)低保机构和社区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不能原则上达到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报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调查,根据低保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对评议小组评议后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法规、政策的,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有权及时纠正,开展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向评议小组摆清事实,讲清道理。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城市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