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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按照规定格式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
  (七)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收取款项后,向买受人出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及个人代开发票。
  (八)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二手车采取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九)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或提供相关有偿服务。
  (十)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十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十二)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规范建设和诚信建设,二手车交易应使用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四、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国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由市州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规划和本《通知》的规定联合会审。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二)各部门各司其职。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以及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发放,依法查处发票使用违法行为。
  (三)四川省二手车流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搞好行业服务,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发挥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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