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办理:
(一)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
(二)建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
(三)应急建设工程;
(四)其他需要联合审批办理的。
第十三条 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承诺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批决定书提交登记窗口之日止计算,但申请材料补正期间及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第三章 网上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建设项目网上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向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做好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实行批文电子化。
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审批的,应当统一在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应当提交电子化申请材料;不适宜在网络上传输的材料,应当在网上申报中明示,并通过登记窗口登记、递交。
审批部门应当对网上申报的电子化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批文出具前通过登记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同时收件、并行审查的审批事项,由登记窗口统一收件并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转送至各审批部门网上审查。各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查意见按照规定予以共享。
第十七条 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库,实现审批资料共享。
建设项目审批申请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申报的,不再重复提供相同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利用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供网上咨询、审批信息查询及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