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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通知

  询问当事人时,要认真制作询问(调查)笔录。需出现场的,要认真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集体讨论。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执法科室讨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讨论会应当有局政策法规科人员参加。

  4、处理意见。行政案件经执法科室讨论后.由执法科室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件四),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编号,并经政策法规科会签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

  5、听证。对需要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由执法科室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听证会。

  听证结束后,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附件八),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

  6、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九)应载明法定事项,由有关执法科室起草,局政策法规科统一编号,并经局政策法规科会签,报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局长签发。

  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附件十)送达当事人。

  7、执行和结案。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业务科室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附件十一)。行政处罚的文书由有关业务科室和局政策法规科各存一份。

  八、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告》及我局网址等媒体上公布,并在相应企业的不良记录栏中载明。

  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局政策法规科依法受理复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应诉事宜。

  十、触犯刑律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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