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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通知


  五、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1、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2、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十二)交付当事人,并留存根备案。

  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缴款方式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加盖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单位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六、除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同时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一)调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收到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并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一般程序

  1、立案。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行政案件受理后确定承办人员,经初步核查属实后立案。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件三),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且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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