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东建〔2003〕37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按照《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现将《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略)
2.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一、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按规定,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5、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各业务科室在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调查取证,详细记录涉及案件的关键事件和重要线索,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附件一)和询问笔录(附件二)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四、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