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地产项目名称的通知
(东建〔2004〕65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开发项目不断增多,整个房地产市场呈现持续稳定发展的局面。但是,近年来,部分发展商在确定和使用房地产项目名称时出现了不够严谨的现象。有的在确定房地产项目名称时没有遵守《
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了不规范的命名,或者不同项目使用相同或相类似的名称;有的出于宣传推广策略等原因,擅自改变原批准的项目名称,另取他名作为项目名称在各类媒体中进行广告宣传。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不但让广大购房者感到迷惑,而且造成了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混乱,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使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现对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使用作出如下通知:
1、 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命名,必须严格按《
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执行。凡是不按规定而自行确定不规范名称的项目,要在改正后再申办各项开发手续。
新开发或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报建、商品房预售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房地产开发手续,到确权办理房产证,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等过程中,必须使用同一个项目名称。凡是在各个办事程序中使用不同名称的,要在改正后再申办各项开发手续。
2、 在7月1日以前已经立项并使用不同于原批准的名称的项目,必须按如下要求整改:(1)要继续使用原批准的项目名称的,则必须停止使用其他名称,在今后的开发经营过程中统一使用原批准的项目名称;(2)要在原批准的项目名称外增加一个新的名称或者给各不同分区增加新名称的,必须在市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命名批复后,到相关部门变更已审批的开发经营手续,并在今后的开发经营报批手续以及进行广告宣传中使用新名称的同时注明原批准的项目名称;(3)要变更原批准的项目名称的,必须在市规划局变更选址意见书和市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命名批复后,到相关部门变更已审批的开发经营手续,并在今后统一使用新的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