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更好地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工程计价行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招标投标工程最高限价的审核制度。对需设定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编制工程预算,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编制其代理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最高限价。原则上,最高限价不能高于工程预算造价。

  二、作为确定最高限价的工程预算,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各专业工程计价办法及其综合定额、我市的有关规定和市场实际价格等进行编制,并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合理施工手段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三、投标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预结算文件和投标报价预算文件。中介咨询机构就同一项目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如属受理的招标代理项目,则不得接受拟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委托。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中介机构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建立起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和管理制度,保证优质及时完成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