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及责任人。
凡属工程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遗留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拖欠农民工资在2004年底前全部偿还的,不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已制订经双方确认还款计划,在2005年底前全部还清的,不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如双方未按上述规定限期内还清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未制订还款计划的,或又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市建设局将追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
1、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和自然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工人视为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用工。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负责偿还,市建设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在改正期间,市建设局将停止该企业在本市承接新工程和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引起群访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外市企业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市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并公开曝光。
对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上对外公示。
2、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办理产权证。
五、继续综合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一) 建立工程支付保证担保制度。
引入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工人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制约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 建立劳务市场,规范劳动用工。
总承包单位应选定有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承担劳务作业(包括专业分包),现场所有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劳务市场,坚持以企业法人形式提供服务,杜绝企业零散用工。队伍无资质,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的, 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完善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劳务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以保证劳动力报酬的获得与劳动力的付出相适应。同时,分包商应当严格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向工人按月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