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东建〔2004〕70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设各方利益,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现将清理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市、镇清欠办作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专项工作的领导机构,要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力保实现2004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全部偿还,2005年底建设方拖欠工程款要全部付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资的目标。
二、做好调查摸底,实行属地负责原则。
镇(区)清欠办及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做好现阶段本镇(区)、本单位项目的拖欠情况的排查工作,根据排查结果,按一宗一册制度做好登记,并协助建设、施工单位做好还款计划报市清欠办。
建立责任制,从村一级抓起,村、镇层层抓,层层落实,妥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镇(区)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则上在本镇(区)范围内解决。在本镇(区)范围内难以处理的,再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由市清欠办会同劳动局、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三、制订措施,落实偿还工作。
(一)对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措施
坚持按谁拖欠、谁偿付的原则办理,按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其他项目分类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2005年底全部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2006年完成本市清欠工作。
(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措施
1、如建设单位已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专款。由施工班组核对完成工程量,并做好工人工资清单,报分包单位,经分包单位核对后,报总承包单位确认。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班组、建设单位四方见证,将拖欠的民工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
2、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则责成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