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彩色大一寸照片两张;
(三)固定投标员属本企业在编人员证明。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东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记录企业的基本资料、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企业基本资料记入诚信手册: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企业的财务状况(上一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利润等);
(四)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企业的年纳税额;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企业经营良好行为记入诚信手册:
(一)企业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及市有关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
(二)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应当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手册:
(一)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不良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出卖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者承揽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