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抢险救灾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承接,同时应当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规范管理。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要做到一项一签、一事一单、及时签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因设计图纸重大修改或重大变更,需要重新修订原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
十五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规定,招标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方案备案,招标过程中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关评标资料备案,招标后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承发包合同备案,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招标方案包括:工程简况,依法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四章 规范投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投标人固定投标员进场投标制度。凡在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一名固定投标员持卡代表本企业在我市参加投标。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固定投标员不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固定投标员应当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固定投标员本人持下列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固定投标员卡:
(一)企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