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范招标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或一般建设工程,取消技术标评审,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当有效标个数只有三个或者四个时,将有效标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招标人可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按第(二)项所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个别技术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采取技术标仅评审是否合格,商务标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较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专家评审小组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情形外,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收取投标文件后或评标过程中,不得扩大废标范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最高限价的。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可按下列方式确定承包人:
(一)邀请招标工程可以在《名录》中选取不少于五家的企业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