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未在本市承接工程的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六)注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七)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销售业绩证明;
(八)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已被宣布破产的;
(二)未依法履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近二年有犯罪记录的;
(四)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资质(资格)的;
(五)近二年在合同履行中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六)近二年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行为的;
(七)近二年有严重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如行贿、串通投标)的;
(八)近一年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
(九)近一年有转包、挂靠行为的;
(十)近一年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三条 已列入《名录》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在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与《名录》有关的资料、数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的;
被清出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四条 已列入《名录》的企业,符合招标项目投标报名条件的,均可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十五条 对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或者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取消其投标资格前,招标人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人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承包人动态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