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建设、经贸、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实行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的,招标人可就投标人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提出投标报名条件,但不得任意设置门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凡依法设立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环保评价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均可申请投标资格审查。
第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照《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制定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内容的审查条件,并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受理一次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供应商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
(三)有与履行合同相适应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有完成合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五)有履行过类似合同的经验及良好的合同记录;
(六)有履行合同的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获得资金的能力;
(七)有良好的商业道德记录。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并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东莞市建设网(WWW.DGJS.GOV.CN)上予以公布。未进入《名录》的申请人,可申请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