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东府〔2005〕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情况;
(四)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情况。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
第五条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招标项目(按《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由各镇(区)人民政府自行招标的除外),实行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招标人在单项建设工程中不再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受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集中组织审查,确定《东莞市投标人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投标人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