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或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帐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除外)或第三者转入。投标保函可采用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可采用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由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的方式,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超出合同约定的投标有效期至少30天。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若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业主也可以采用差额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