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东府〔2005〕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及纠纷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发包人,下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三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业主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预算。承包商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 市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承包商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建设局应当依据本办法要求其改正。
第二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七条 投标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的担保。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保证担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