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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建〔2007〕18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做好我市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工作,根据《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辖区范围内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管理工作,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负责其所承接工程项目的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工作。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参照《规定》和《指引》,结合本镇街、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突发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必须对员工加强防灾减灾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突发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掌握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等情况,当获知有关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各项工作。

  三、各监理公司应当及时掌握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等情况,当获知有关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刻通知施工企业,协助、督促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各项工作。

  四、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应当及时掌握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等情况,当获知有关预警信号后,应当督促有关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各项工作。对处于闹市、临街等人流密集地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事故的在建工程,要组织开展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东莞市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工作指引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东莞市在建工程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工作指引

  为做好我市在建工程防御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工作,根据《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述的预警信号的相关图形符号、颜色以及含义与《规定》一致,由东莞市气象台统一发布,通过电视、广播、“121”气象服务电话等传播媒介和通讯部门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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