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建设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在办事大厅及东莞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业务科室、办事大厅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市建设局在东莞建设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 市建设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建设局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建设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建设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