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东建[2004]55号)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莞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
2.东莞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3.东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东莞市建设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程序,保证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填写受理许可的书面凭证,加盖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通知申请人。因申请人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通知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市建设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应由办事大厅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由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统一办理,严禁市建设局机关及工作人员不通过办事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东莞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
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政务公开制
政务公开的原则是,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要逐步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