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政策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三)不得设计使用列入禁止目录公告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和热工等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公告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三)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五)编制《施工日志节能专篇》。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等建筑节能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四)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