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31日)修正邯郸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峰峰矿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建设、计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将房屋的安全情况汇总后报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备查。新竣工房屋保修期满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下列房屋,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办房屋安全证件,有关部门凭房屋安全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一)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
(二)用于公益、公用事业的房屋;
(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按鉴定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核发房屋安全证件。
第七条 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的房屋,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使用安全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凭批准书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