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
(东建函〔2004〕63号)
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2003年6月16日按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通知精神,在《转发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东建函〔2003〕78号文)中对使用人工挖孔桩作了严格的限制。目前,由于周边城市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严防此类事故在我市出现,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原则不采用人工挖孔桩,以杜绝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并送市建设局备案审查。
一、除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屋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中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
(一)由于地质条件,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无法施工的;
(二)由于交通不便利或施工场地的限制,采用各种措施后,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机械设备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省建设厅的要求,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含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经市建设局审核,完全符合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条件,且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也可满足施工要求,则可办理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备案手续。
二、挖孔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护壁必须由设计单位设计,护壁厚度不得小于150mm;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二)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天掘进深度不得大于1m;
(三)护壁混凝土不得人工拌合,每节护壁均须由监理单位验收;
(四)孔内作业时,上下井必须有可靠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乘坐吊桶上下。须配备通讯设备(如对讲机)保证上下通讯畅顺。施工中应有可靠通风措施,同时应配备有毒气检验测试仪器,定时进行气体检测;
(五)禁止孔内边抽水边作业;
(六)孔口和孔壁附着物(包括不到孔底的钢筋笼、串筒、钢爬梯、水管风管等)必须固定牢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