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
(5)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不超过1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二十五公斤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动作频率每分钟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超过3次或3天的;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超过3次或3天的;
(5)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二十五公斤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动作频率每分钟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3次或3天以上的;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超过3次或3天的;
(5)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超过3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二十五公斤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动作频率每分钟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每月超过3天的;
(8)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的;
(9)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三十公斤的作业的;
(10)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六十次的流水线作业的;
(1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的;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或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的;
(1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或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的;
(1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炉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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