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设备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该哺乳期女职工不参与处理会造成重大损失,经女职工本人同意,偶尔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超过一个班次的;
(2)偶尔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不超过1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4小时以上不超过8小时的;
(2)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一个班次不超过两个班次的;
(3)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的;
(2)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两个班次的;
(3)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4小时的;
(4)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的;
(5)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6)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7)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