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的;
(2)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低温、冷水作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的;
(3)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高处作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的;
(4)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高处作业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作业的;
(2)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级高处作业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四、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累计不超过1天的;
(2)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1天的;
(2)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3)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4)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5)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怀孕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
(2)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及其以上高处作业的;
(3)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及其以上作业的;
(4)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的;
(5)安排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以及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的;
(6)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7)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