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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失效]

  附件: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1小时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1小时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超过37小时的;
  罚款基准: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7小时不足40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足40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40小时不足44小时的;
  (3)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4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5小时以上,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累计超过44小时以上的;
  (3)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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