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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郑劳社监察〔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我局制订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已初步建立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全面提升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
  二、原则
  在依法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要把握和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
  2.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要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既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也不能放任自流,徇私舞弊。
  3.公开性原则。《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询。
  4.平等对待原则。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罚款的现象。
  5.以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为执法的首要目标。
  三、要求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下发后,各执法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组织好贯彻落实,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除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外,还要适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与其相当的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科学合理的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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