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处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遗留问题的通知
(东建〔2005〕30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我市一批建设工程项目已按规定交纳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了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根据省、市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办理基金退款手续,但是由于交纳基金的有关单位对规定中“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60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退款手续”的时间要求不够明确,或其他种种原因而逾期办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退款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13日至2005年9月30日,集中处理逾期而未退款的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退款事宜。请各有关单位在上述时间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逾期未退款的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退款手续。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将不再接受办理退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