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六)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在定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原材料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
(二)原材料质量抽检;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四)秤量系统误差检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和混凝土强度抽验;
(六)企业试验室检查。
第十五条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监督检查结果每季度向社会公示一次。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单位,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并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完成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