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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一)管理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加强材料、技术、计量、试验、质量检验和工艺设备等的管理,并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及设备,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试验工作;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及成品检测管理、操作规程和技术岗位责任等制度;

  (四)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各种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各类台帐等;

  (五)建立混凝土质量统计分析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及时跟踪处理。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有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并按规定制作混凝土试件。出厂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原材料质量检验;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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