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4〕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加强我市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管理,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实施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并对其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