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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建〔2005〕1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所:

  1990年以来,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为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产权和商品房交易收费等方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方面。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另外,《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

  因此,我市经批准在境内外预售的商品房,预售单位与预购者必须签订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30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备案登记。凡未经备案登记的预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

  二、确认产权方面。

  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11月27日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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