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东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2. 东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3. 《预拌混凝土交接单》
附件1:
东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一、资产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设备条件
(一)具有每年可生产5万立方以上合格预拌混凝土的专用生产线;
(二)至少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
(三)每条生产线配有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输送泵不少于2台;
(四)具备砂石筛洗、筛分设备,足够大的砂、石材料储存场地;
(五)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储存专用筒仓;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石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垂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七)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
三、技术条件
(一)外加剂材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二)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三)混凝土产品所用各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型式应有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应当按《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55-200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2000)等规定,并根据混凝土的用途、强度等级、拌合物性能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四、人员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