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其经营行为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企业产品质量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国家或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预拌混凝土质量抽查不合格应视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档案”中所记录有不良行为的;
(三)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以上各生产原材料检验报告和两份以上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九条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将按《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局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按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混凝土或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三)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建设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测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检测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原东建〔2003〕61号文、东建〔2004〕48号文、东建〔2005〕19号文作废。市建设局原发布的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