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站应当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生产管理及经营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原始资料、生产操作、质检控制、工程应用、销售服务等方面,并随机抽检原材料与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在每月7日之前向市建设局(市散装办)报送。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局依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规定范围生产和经营预拌混凝土的企业,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处罚。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和第
三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定生产,出现质量问题的,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或未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的,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和第
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局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复检仍不合格的,视其情节轻重,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