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5〕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供应和使用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执行情况。
各镇(区)建设规划办应当将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列入监管。
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的出厂质量及现场交货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出具监督抽检报告。
第四条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会同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局核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2、因运距、运输条件、施工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及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