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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按照规范及专项监测方案要求,做好深基坑工程开始施工至回填完毕的全过程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

  第二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的数据负责,并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不符且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等情形时,深基坑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并根据应急抢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支护结构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资料提交项目安监员审查。验收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规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其验收资料必须包括检验、检测报告。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验收情况应由项目安监员实施现场监督。

  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后,验收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安监员。

  第三十条 对深基坑开挖后超过支护设计有效时限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等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和项目安监员。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全力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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