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或复审的论证审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鉴定。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应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的意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支护结构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对设计文件有要求、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有关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及支护结构的检测,依照《东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坑周边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值。深基坑周边2倍基坑深度距离范围内,严禁搭设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放置大型设备或堆放料具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在深基坑支护设计时进行专项验算和专项设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更不得超挖。
深基坑工程出现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