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6〕60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