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应到市房管局备案;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购房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
1、商品房销售应按《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关于印发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06]110号)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房销售点明示所有在售楼房的楼号、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禁止标价外随意加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及监管力度
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检查及监管力度,对违反建设程序、不法和违规销售行为、逃避预售楼款监管、发布虚假销售广告、合同欺诈、价格欺诈及违反明码标价等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1、经检查或投诉举报查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企业开发资质作出处罚,对项目的预售许可作出责令停止预售、撤销预售许可等相应处罚。
市建设局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其处理结果载入该企业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在东莞建设网、东莞房地产业网以及《东莞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曝光。
2、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