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能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发布广告前应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建设局备案。
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房地产户外广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在广告内容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3、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4、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2)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3)不得出现融资或者是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4)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三)规范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条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不得故意涂改、删除商品房格式合同中规定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项目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并如实载明配套设施的权利归属,不能将不属于共有建筑分摊部位的设施进行分摊。
3、采取先订购后签约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取消《商品房认购书》,退还认购款(认购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并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副本中标明楼价所包括的内容、项目及交楼时还有何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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