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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

  1、商品房销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任何销售信息,严禁以“认筹”、“内部认购”等任何形式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

  在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批准预售的套数进行公开销售,在售楼部张帖公布已批准预售套数清单,不得设所谓保留单位,禁止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售楼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悬挂《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东莞市商品房售楼须知》,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的预售证。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等事项。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误导消费者。

  4、销售现场必须展示《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经规划局批准、建设局备案,并标出已办预售部分,模型、沙盘必须与总规划图一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购房流程》、《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经房管局备案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5、严格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其委托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受委托的权限、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受托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6、加强预售楼款监管。所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楼款必须存入预售许可证载明的监管专门账户,不得自行另设账号收取预售楼款。

  (二)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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