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不得冒险作业。
第三十二条 拆除工程严禁夜间施工。当遇有暴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状况时,必须停止施工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拆除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清运废弃物的作业时间和使用车辆应符合有关规定。清运的废弃物应封闭或覆盖,车辆出场时应清洗干净。
第三十五条 拆除施工时,建设、监理、施工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每天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二)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三)安全技术交底文件;
(四)脚手架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五)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六)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七)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每天的安全检查记录;
(八)工伤事故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在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当发生有害气体或液体外溢、爆炸、淹埋和坍塌等险情或人员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镇(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按下列工作范围执行:
(一)市政府投资的市属重点工程并由市属有关部门组织拆迁的,其拆除工程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施工安全监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工程,由市、镇(区)两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共同负责施工安全监督:
1、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
2、6层以上(含6层)的;
3、跨度12米以上(含12米)的;
4、有地下室的;
5、实施爆破作业的;
6、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监督的工程。
(三)其他拆除工程由各镇(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拆除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