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工程概况(包括拆除工程名称、地点、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等)及拟拆除工程平、立面图;
(二)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说明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汇总表(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工种、本岗位工龄、岗位证书号);
(四)拆除施工作业程序、方法、要求和时间;
(五)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止拆除工程突然倒塌的措施等);
(六)堆放、输送、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七)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围挡、周围环境保护等措施);
(八)设备机具汇总表(设备机具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年限、生产单位);
(九)设备机具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当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应对建(构)筑物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施工。采取人工或机械拆除时,必须设置双排钢管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在临街或人流密集地段、场所附近施工时,还应做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按施工方案搭设,并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适当位置设置下列标牌:
(一)工程概况牌(标明拆除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开(完)工日期、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电话);
(二)安全生产牌;
(三)文明施工牌;
(四)安全警示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派专人监管。
第二十六条 拆除施工作业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
人工或机械拆除建(构)筑物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不得交叉作业。
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防止倒塌。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作业前,应当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采取防火、防中毒、防腐蚀等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动火管理制度。需要动火的,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当遇有易燃、可燃物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 拆除施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放置在安全的场所,严禁在楼板上超载堆放。楼层内的废弃物,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随意向下抛掷。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