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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对可能损坏的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共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一)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二)拆除工程监理合同;
  (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六)项目经理证;
  (七)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八)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四)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应采取实名投保的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拆除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成之日止。
  第十九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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