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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6〕19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各镇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明显增多,为了加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东莞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东莞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表》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东莞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拆除工程实行施工安全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应当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现场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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